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1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4民初3223号
案号
(2022)辽0104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31788元;二、被告王金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逾期利息1059元;三、被告王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金禹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原告负担6603元,由被告王金禹、王鹏负担6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金禹、王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