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军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5********6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91民初3744号
案号
(2022)辽0191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2187.14元;二、被告曾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2187.14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2月4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曾军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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