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宏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6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904民初885号
案号
(2022)辽0904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2020年9月1日之前所欠借款本金81470元、利息26011.59元、违约金5639.44元、手续费2730.65元,合计115851.68元;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被告王宏刚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8.50元,由被告王宏刚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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