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巴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5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4民初824号
案号
(2022)辽0904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告巴顿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二、被告巴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截止至2021年1月10日的信用卡金额33406.35元(包括本金26913.91元、利息4324.22元、违约金1414.56元、手续费753.66元),并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费用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巴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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