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4民初136号
案号
(2022)辽0104执1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双林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机械产品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辽阳市双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3.8万元;三、被告辽阳市双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8万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先从2万元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少于履约保证金则剩余部分抵扣本金,如多于履约保证金则由被告辽阳市双林商贸有限公司继续给付);四、被告洪岩、冯帅对被告辽阳市双林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被告辽阳市双林商贸有限公司、洪岩、冯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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