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1********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581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22)内0581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书峰医疗费等18464.5元;二、被告陈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书峰各项损失20071.44元;三、驳回原告陈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179元,被告陈宏负担203元,原告陈书峰负担4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