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84********2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703民初676号 |
案号 |
(2021)闽0703执恢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许启光、周红梅同意于2017年6月20日前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逾期贷款本息合计8307.35元。二、许启光、周红梅自2017年4月20日起应继续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贷款本息。若许启光、周红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则应将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提前至逾期之日付清。三、许启光、周红梅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律师费2000元。四、若许启光、周红梅未按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有权将许启光、周红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麻沙西街726(中瑞-新城华府)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155954;房屋他项权证:潭房他证建阳字第20150182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