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石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5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13民初1108号
案号
(2021)赣0313执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广寒寨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345512.06元,共计人民币9345512.06元;案件受理费77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219元,由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广寒寨泉水有限公司、被告吴石花、被告李颂荣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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