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宝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6********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2民初3468号 |
案号 |
(2022)辽0902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祁宝友给付原告沈志坤货款本金8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443,04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6元,减半收取7993元,由被告祁宝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