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宝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3468号
案号
(2022)辽0902执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祁宝友给付原告沈志坤货款本金8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443,04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6元,减半收取7993元,由被告祁宝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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