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22民初518号 |
案号 |
(2022)辽1122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桂志劳务费38,004元,并从2018年1月30日起以53,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被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