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1********0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81民初1738号
案号
(2021)鲁0281执3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81民初1738号原告: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5幢一层f、g、h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95993j。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55763e。第三人:李琳,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1****050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与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第三人李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东,被告汇能公司,第三人李琳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转让170万元给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的行为;二、判令第三人李琳向原告支付170万元;三、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先后发生多笔销售业务,原告向被告汇能进行供货,但被告汇能未足额支付相应货款。2018年2月26日原告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392号裁决,根据该裁决被告汇能需向原告支付的欠付货款人民币11364877.66元以及偿付原告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66554.50元。被告汇能未履行上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未在指定的履行期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999号。2019年6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未发现被告有可执行财产,作出了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39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9年10月8日,经原告申请,法院在向中国银行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汇能于2015年12月16日转让170万元给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而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已于2014年8月18日注销,被告汇能的转账行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被告汇能在未清偿原告大额货款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转账的方式,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最终导致无法清偿原告的货款,经强制执行后仍执行无果,对原告作为债权人形成重大损害。另外,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第三人李琳,且已于2014年8月18日注销,主体已经不复存在,相应的责任应当由投资人即第三人李琳承担。为此,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汇能公司,第三人李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3月,2月4日,2月9日向第三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的账号转账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证据2、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工商档案材料,证明第三人已于2014年8月18日将个人独资企业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注销登记;证据3、〔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392号裁决,证明原被告在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发生交易,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364877.66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作出支持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证据4、(2018)鲁02执999号终本裁定,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中院未发现被告有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的债权受到重大损害;证据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起止日期: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证明被告除2015年2月3日、2月4日,2月9日向第三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的账号转账50万,100万元,和200万元外,与第三人并无其他资金往来;证据6、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起止日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证明被告另外开立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基本全部用以代扣税款,与第三人并无其他资金往来;证据7、青岛汇能公司发票认证情况及报税发票存根联明细信息(专用)(起止时间:2013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9日),证明被告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发生的交易情况,被告并未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并未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关于被告经营的产品,税率均为17%,对于350交易金额税费约为59.5,如此大的税费并未在对应发票明细中,与常理不符,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并未发生真实的经销业务;证据8、结算业务申请书3张,证明被告于2015年2月3日、2月4日,2月9日向第三人投资设立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的账号转账(1001742209300092030)转账50万,100万元,和200万元,备注的用途均为“材料”;证据9、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在工商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的资金流水,证明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在受到被告转出的350万元后,在当日或次日就全部转入李琳个人账户,此时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已经注销,在双方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明显可见存在恶意无偿转移财产的事实,使被告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392号裁决书确认“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先后发生9不笔业务,原告向被告供货,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合计金额为11452582.9元。裁决被告汇能公司向原告泰科公司支付支付货款11364877.66元,仲裁费66554.5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发现被告汇能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2015年的2月3日、2月4日、2月9日,被告向第三人李琳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以下简称道永公司)的账户转款350万元。道永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汇能公司发票认证情况,被告汇能公司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汇能公司与道永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且被告汇能公司向道永公司转款时,道永公司已注销登记,2015年的2月3日、2月4日、2月9日,汇能公司向转款350万元,道永公司在汇能公司转款的当日或次日又将350万元转给李琳,道永公司亦未提交与被告汇能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证据。被告汇能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认定汇能公司为逃避债务,无偿向道永公司转让财产,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汇能公司于2015年的2月3日、2月4日、2月9日,向道永公司转款350万元中的170万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对被告汇能公司享有的债权超过170万元,道永公司为第三人李琳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且已注销,李琳作为道永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李琳向原告支付17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汇能公司向道永公司转款350万元,原告主张170万元,剩余180万元,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转让170万元给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的行为;判令第三人李琳向原告支付1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的2月3日、2月4日、2月9日向上海道永电力设备事务所转让350万元中170万元的行为。二、第三人李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青岛汇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建波审判员郑晓鹏审判员许龙飞二○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红-4--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