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世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3********3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792民初390号
案号
(2021)鲁0792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792民初390号原告:丁世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茂,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世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正,男,系被告儿子。原告丁世山与被告丁世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茂、被告丁世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世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世田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丁世田辩称,原告与李世亮承包被告盐场捞盐的工作,因被告欠袁训江一年的捞盐款30000元,原告同意垫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借条,但是被告未收到借款30000元;2014年6月份左右给了原告10000元,但是借条未收回也未进行修改;2015年5月17日给了李世亮10000元,李世亮出具了收条,因此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被告丁世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丁世山30000元正丁世田。该30000元系原告为被告代为偿还的案外人袁训江的欠款。被告主张已交付原告现金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提交证明一份,主张其已通过向李世亮支付10000元捞盐费的方式向原告偿还10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提交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代为偿还案外人袁训江的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明,系其与案外人李世亮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2014年6月份已还10000元的辩论意见无证据支持,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丁世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世山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丁世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洪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袁田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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