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4********0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84民初3602号
案号
(2021)鲁0614执1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荆玲、初红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孙春桥借款100万元;二、驳回孙春桥要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水产育苗研究所、赵庆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初红波、荆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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