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8********1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724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2)闽0724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秀兰、周小平欠原告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本金142981.11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由被告倪秀兰、周小平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给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余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利息58732.03元,违约金等费用104406.01元;2020年7月23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二、如果被告倪秀兰、周小平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倪秀兰、周小平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杨爱如、温良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计2946元,由被告倪秀兰、周小平、杨爱如、温良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