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建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2********0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2民初1901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2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彪于2020年11月21日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二、被告贵州恒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彪欠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货款958871.46元,被告贵州恒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彪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8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8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658871.46元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8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贵州恒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彪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30000元。四、如被告贵州恒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彪未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可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且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从2021年4月2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88元减半收取669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恒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