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6********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7801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斌、徐井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70957.24元,支付利息138251.32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2970957.24元自2017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刘良富、杨兰芳、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斌、徐井楠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4664元,由被告刘斌、徐井楠、刘良富、杨兰芳、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