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5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83民初975号
案号
(2022)鲁0883执恢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宝庆、陈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0000.00元,利息1261746.13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传胜、翟营春、李守来、杨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传胜、翟营春、李守来、杨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宝庆、陈明明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62元,由被告李宝庆、陈明明、王传胜、翟营春、李守来、杨旭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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