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5********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25民初1105号
案号
(2021)鲁0115执2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新民、被告刘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05619.83元。二、被告张伟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刘新民、被告刘春花、被告张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新民、被告刘春花、被告张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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