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恒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81民初1968号 |
案号 |
(2022)闽0981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练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5902.7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练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阮恒雍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练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练达、阮恒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