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7********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322民初872号 |
案号 |
(2021)豫0308执2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郜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信用卡本金4999.89元、利息591.39元、费用741.52元,合计633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