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卫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19********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5792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6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平卫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东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徐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平卫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