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3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4执4364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李立志、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福霞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申请人高志刚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340元,保全费1570,本案执行费由被告李立志、李明、高志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