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3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执4364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恢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李立志、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福霞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申请人高志刚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340元,保全费1570,本案执行费由被告李立志、李明、高志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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