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2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4民初6868号 |
案号 |
(2022)辽0104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洪涛、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蒋文生货款1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蒋文生货款30万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李静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张洪涛、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蒋文生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