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02********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23472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7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72628.36元、交易手续费1592.65元、分期手续费41489.12元以及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交易手续费(按《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5元,被告郑强负担3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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