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221民初816号 |
案号 |
(2022)豫1221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赵红云支付申请人租赁费222156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27156元;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赵红云支付申请人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范永伟、渑池县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李志刚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949元;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以上暂共计229105元,已还4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