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7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2民初758号
案号
(2022)豫1602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凡、于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6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71.6万元为基数,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利息254632.3元、罚息1913731.98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94995‰计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凡、于娟用于质押的存放于周口开元大道第六人民医院隔壁仓库内602万元(按合同进价)的瓷砖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46105元,由被告赵凡、于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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