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江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9民初3317号 |
案号 |
(2022)鲁1329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江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33723.21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8430.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1529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被告朱江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