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2049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恢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康升支付货款4631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康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8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李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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