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清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8********5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2360号 |
案号 |
(2022)川0603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8362.51元;二、被告吴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未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则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保费1209.61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吴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