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6********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11184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荣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原告彭多支付货款32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34000元,若被告祝荣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原告彭多有权要求被告祝荣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彭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祝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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