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2********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81民初158号 |
案号 |
(2021)内0581执恢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根喜借款人民币624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