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朝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9********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民终2057号 |
案号 |
(2022)黔0423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执行人张朝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叶道伦欠款人民币85000元。2、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元,由被执行人张朝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