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3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726刑初305号
案号
(2022)辽0726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曹志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曹志刚自2021年9月10日被抓获当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即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曹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被害人曹素环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两千元,退还被害人曹素君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七百元,退还被害人田继托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八千一百元,退还被害人何玉珍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四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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