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91民初4929号 |
案号 |
(2022)辽0191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息共计238,705.63元(截至2020年11月21日,借款本金232,266.88元,利息6438.75元);二、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以232,266.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被告金鑫名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南大街55-1号1-12-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被告金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