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4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6780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1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张丽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张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572000.14元;三、被告张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分行借款利息11374.34元、罚息759.14元(截至2018年8月26日,自2018年8月27日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标准支付);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1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张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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