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2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4刑初322号
案号
(2022)辽0124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军退赔被害人鲍玉明人民币630元、被害人何秀荣人民币537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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