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芳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3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4刑初200号
案号
(2021)桂0324执1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忠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蒋芳茂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三、被告人向光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四、被告人彭建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五、被告人唐吉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六、被告人李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以上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忠山、蒋芳茂、唐吉军、彭建军、李鑫、向光明的手机六部,电脑主机三台(已随案移送本院),会员本、营业本和提成本七本(已随案移送本院),予以没收。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鑫持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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