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保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3055号
案号
(2022)赣0302执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保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偿还本金13,119.6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1,696.83元;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3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28.50元,被告周保华负担390.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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