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4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4201民初1115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2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小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马都善租赁费14600元;二、驳回原告马都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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