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明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2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7971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6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明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2448.21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明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968.59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明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8日起以32448.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元,由被告谢明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