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3********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4209号
案号
(2022)豫1502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1275.64元及利息7202.15元,滞纳金4632.5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对抵押车辆豫sq6605,机动车登记编号:410010595479,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荣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878元由被告陈亮、河南荣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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