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高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6********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刑初209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封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段彦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赵高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翟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李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封召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段彦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0元、被告人赵高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翟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李伟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七、随案移送手机六部依法没收;银行卡九张(空卡)依法销毁;金项链两条经评估拍卖后冲抵被告人封召、段彦龙违法所得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封召人民币502元、被告人李伟人民币450元冲抵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