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5********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91民初2275号
案号
(2022)豫1391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国华、魏兴华确认共欠原告张建华本金为500000元,利息270000元,本息合计770000元。二、被告李国华、魏兴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张建华支付300000元,被告李国华、魏兴华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张建华支付200000元,被告李国华、魏兴华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原告张建华支付270000元,此还款顺序为先付息后付本。三、如被告李国华、魏兴华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的任一一笔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未还的全部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李国华、魏兴华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四、本案诉讼费5750元,由被告李国华、魏兴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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