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7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民终4991号
案号
(2022)豫1526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陈昌富与被告冯长华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和《租赁地皮协议》无效;二、限原告陈昌富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案涉土地返还给被告冯长华;被告冯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陈昌富土地转让款40万元;三、限原告陈昌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冯长华青苗费3万元以及占用土地损失(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4万元/年计);被告冯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昌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9-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原、被告之间的损失款折抵后剩余部分可从被告应付土地转让款中予以抵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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