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培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5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2民初5728号
案号
(2022)豫1502执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培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汪泽娇退还购房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6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泽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陈培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