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培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5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5728号 |
案号 |
(2022)豫1502执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培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汪泽娇退还购房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6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泽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陈培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