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02********1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05民初15083号
案号
(2022)川0105执1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俊、翁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星佑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二、胡俊、翁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星佑支付借款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15.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三、驳回陈星佑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0元,由陈星佑负担2000元,胡俊、翁婷负担12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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