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21********4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22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黔0221执恢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静、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46024.1元(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8日),本息合计246024.10元,2018年3月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利率10.6875‰计付。二、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魏静所有的宝马牌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编号:520003962300,机动车登记编号:贵b87968,发动机号:0160c934)在折价、拍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欧欢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欧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静、陈波行使追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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