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松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1********3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882民初1830号
案号
(2022)辽0882执恢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李松岩共同返还原告李良玉借款人民币164,000.00元(壹拾陆万肆仟元)。并分别以50,000.00元(伍万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叁万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2016年1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叁万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损失;以34,000.00元(叁万肆仟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损失。(扣除已经给付的壹万元利息)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0.00元(肆仟陆佰陆拾元),保全费1770.00元(壹仟柒佰柒拾元),合计6430.00元由被告王峰、李松岩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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