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22********5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刑初字第00705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恢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庆华医疗费人民币9,933.9元、误工费人民币18,000元、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00元,共计人民币34,393.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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