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蓝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2542号 |
案号 |
(2022)赣0302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东方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至到2019年6月16日利息、罚息351675.75元;承担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萍乡市蓝峰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洲贸易有限公司、肖清云、彭维根、彭仁生、肖建云、刘引、彭恋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13.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市东方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蓝峰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洲贸易有限公司、肖清云、彭维根、彭仁生、肖建云、刘引、彭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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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716502209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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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政府院内 |